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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3-03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

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4

43

号)、《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6

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

2014

22

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17

年预征率为

0.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2017

年预征率为

0.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017

年预征率为

0.8%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2017

年预征率为

3%

二、电信企业各分支机构预征税款的销售收入包括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

三、本通知自

2017

3

1

日起

执行,其他事项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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